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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直接入刑

文章出处:煜凡发表时间:2017-1-4 15:57:44 浏览数:
       我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就达到1.4万多家,环保监测人员人手少、任务重,靠人工监测根本忙不过来,大量自动监控设施提供的环保监测数据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部分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做手脚”的现象,禁而不止,屡见不鲜。这些企业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简单粗暴”,通过各种手段,对样品进行稀释。有的则有一定“技术含量”,例如在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参数设置上造假,导致实际监测结果与上传数据不一致。
      
      环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贻误环境治理时机,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会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对环保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让老百姓的实际感受和监测数据“合拍”。 
         
    
     2016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有针对性,可望有效约束那些有动机、有机会对环境监测数据动手脚的主体。
    最有指向性、非常硬核的是《解释》第10条。该条第1款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这就是说,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直接入刑了。
  上一版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2013年公布,时隔三年半之后司法解释再次修改。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这是因为近年来又出现一些新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
  12月26日,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指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最近几年较突出,现在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让企业感受到压力,试图在数据上作假,掩盖真相,逃避应该承担的成本,规避法律的制裁;这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环保部门非常赞赏,并将配合、支持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环保部将抓住这次司法修改的契机,加强宣传培训,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化运营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起到足够的震慑和威慑作用,也欢迎媒体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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