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浮物的排放标准
文章出处:煜凡发表时间:2016-11-7 9: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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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物(suspended solids )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在紊动的水流中,它悬浮于水中,一旦紊动条件不复存在,便以不同的速度沉降于水底。一般认为,在技术操作时间(一般不大于2h)内用标准沉降管能沉降分离的,称为易沉性悬浮物,难于沉降分离的,称为难沉性悬浮物。
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冶金废水中或多或少都含有悬浮物。矿坑水、露天采场及废石堆场的雨淋水中含有10~104mg/L的悬浮物。尾矿水中的含量约为104~106mg/L。精矿溢流水的含量每升约数十毫克。冶炼烟气洗涤水的悬浮物含量因原料、冶炼工艺及收尘方法的不同而异,一般每升为数百至数千毫克;如高炉煤气洗涤水中约为600~3000mg/L,而铁合金熔炼炉烟气洗涤水约为2000~6000mg/L。
水体中含有较多的悬浮物时,能使水浑浊,产生感官性污染,令人厌恶;浑浊的水影响水生物生长和藻类的光合作用。悬浮物的另一危害是能堵塞输水管渠、淤塞河流和湖泊水库。冶金废水中的悬浮物中往往含有金属化合物,能产生有毒的金属离子,危害性更大。
中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为70~100mg/L(一级标准)、200~250mg/L(二级标准)和400mg/L(三级标准)。废水中的悬浮物主要通过重力沉降法予以分离;当其粒径小于l~2弘m时,尚需投加混凝剂。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气浮法、离心法、过滤法、磁力分离法等,予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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