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监测、工业环保需求释放
文章出处:煜凡发表时间:2018-1-5 16: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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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意味着实施确立长达38年的排污收费制落下帷幕,同时我国的税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税种增至19个。
环境保护税简介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征收对象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
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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