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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发布

文章出处:煜凡发表时间:2017-12-20 10:17:47 浏览数:

  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出现三类情形之一的,将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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